凡镇外客商来羊庄投资,除享受枣庄市、滕州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,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。
第一章 对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政策
第一条 土地优惠政策
(一)凡租用镇村存量建设用地投资兴办工企业项目,其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、年税收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无偿使用30年,年税收过20万元的企业无偿使用10年。
(二)凡投资兴办大型工企业项目需征用土地的,其征地费用由企业暂付,待企业投产形成税收后,由镇政府在镇级可得财力份额内逐年返还,直至返清为止,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,不得转让、出租或抵押。愿意买断土地使用权的,镇政府协助办理有关划转手续.
(三)引进境内外资金额较大的工业项目用地,可以一事一议,给予更加优惠政策。
第二条 税费优惠政策
(一)对外来企业实行投资审批时的一条龙服务,服务过程中只代收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收取的工本费,不收取其他任何服务费用。
(二)外来投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,依法应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属镇政府部门收取或留成的部分,三年内全部免交;第四年起按正常收费的50%缴纳,期限15年。
(三)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,自投产之日起,10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全部由镇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。
(四)企业年纳税额形成镇级可得财力超过50万元(含50万元)的,授予“突出贡献企业”称号,给予重奖,企业负责人将被优先推荐为枣庄市级劳动模范、两级市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。
第二章 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资人奖励政策
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(含200万元)工企业项目的引荐人,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%的一次性奖励。
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,也可给予以下政策:
1、属镇财政发放工资的引资人,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,可脱离原工作岗位协助企业建设,期间工资待遇不变,并作为下步重点提拔使用的对象。待企业投产达效后为引资人的一名亲属(具备中专以上学历,符合国家就业政策)在镇事业单位安排工作,工资由镇财政支付。
2、属第二预算单位发放工资的引资人,项目投资到位、达产达效后,将其工资纳入镇财政发放。
3、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引资人,镇党委、政府同时授予“招商引资功臣”荣誉称号。
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,实行项目终结奖,即项目投产运营达效后,由引荐人向镇招商分局申报,镇招商分局会同镇财政所、审计站或中介评估机构审查属实,报镇党委、政府审定后,由第一引荐人到镇财政所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。对跨年度重大项目,建设进度已达到50%的项目,给予预奖,待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,再兑现终结奖。
第五条 对争取到上级无偿资金的有功人员,根据资金数额和项目性质,给予本级实得数额的10%奖励。
第三章 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落户村的奖惩政策
第六条 引进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兴办的民营企业,年内形成镇级财力累计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)的村,所在村的支部书记工资参照机关在岗在编人员标准,由镇财政发放。
第七条 项目落地村的村干部,如因服务、协调不力给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,经查实后,视情节轻重,对村支部书记给予停职、撤职处分,村主任先停发工资再按程序给予罢免,其他村干部视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党、政纪处分,并对年度工作一票否决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八条 对引资项目落户到市工业园区内的,也享受以上优惠条件。
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镇招商分局和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关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文件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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